2020-06-19 23:01:57 sunmedia 2546
一年前的8月18日,全球首个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一年后的今天,北京互联网法院已于9月10日正式挂牌收案,而广州互联网法院也即将成立。
为了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9月7日起施行。
该《规定》实现了“电子送达”“电子数据在线接入”等多个创新,其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尚属首次。
区块链存证、可信时间戳完全被认可?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数据从此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当前,金融纠纷案件中的“开户信息、交易记录”,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著作权转让电子合同、软件源程序文档、侵权网页”等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需要通过电子证据予以证明。但作为一种形成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证据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相比有着巨大差异,电子证据具有易丢失、易篡改、不易提取、保存等的“先天不足”的特性。
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并获得司法的认可?本次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便是认可了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证据取得方式。
其中,《规定》第11条提及“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规定之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宣判了全国首例以区块链为存证的案件。“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华泰一媒公司诉道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已就区块链存证的事项进行了说理,并做出了一审判决,对使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形成的证据予以了认可。”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鲍乐东说道。
《财经杂志》在采访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工程师许晓东时,许晓东这样介绍,哈希值校验是密码学的基础,理论上可以通过逻辑运算,使电子数据获得一个唯一的不可篡改的“身份证”,保证其完整性。同时,它也是可信时间戳和区块链技术的基础环节。可信时间戳是由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凭证,用以证明电子文件在某一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区块链存证则指通过特殊的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计算制造出更多的节点记录数值,增强数据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
对该《规定》,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表示,不能单字面意思解读,“很多机构认为这条规定实际上完全认可了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方面的存证技术,这是一种误读。各类存证技术是否能够得到司法认可,最重要的仍然是真实性问题,所以对该条的理解也应当回到‘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的落脚点上。”
他认为,不管是时间戳还是区块链,其本质上是一种固证存证技术,是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环节中必要但决非充分条件。很多时候,假设电子数据在使用这些固证存证技术保存前,若因为网络或设备环境等受到篡改,其在数据生成那一刻时即不具备真实性,经取证存证平台认证后就不能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同样,鲍乐东也认为,要保证相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就必须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生成阶段的法律效力。即存储在区块链中的电子数据应当是完整的、真实的;二是存储阶段的法律效力。即作为存储媒介的区块链技术本身被验证为不易被篡改,并且存储稳定。
“杭州经验和杭州秘密”之电子证据平台
作为我国首家成立的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不断完善互联网案件审理规则和裁判规则,并在互联网空间治理的探索中屡屡创下纪录,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互联网司法“杭州经验”。
而这个“杭州经验”的背后,6月28日上线的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令人津津乐道,原因在于它实现了“证据有通道,安全有保障,审判有基础”的价值功能。自该平台上线以来,目前存证总量近300万条。
据悉,该平台是在证据和审判之间建立一个专门的数据通道,可对接多个电子数据来源接口,使电子证据的收集、传输、保全、提取更加的便捷、安全、高效。
通过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或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数据持有者(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互金平台、理财平台等)、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如运营商平台、电子签约平台、存证机构平台)等提供电子数据传输到电子证据平台,有效解决当事人自行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存在的困难,节约庭审举证质证的经济和精力成本。
作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突破性尝试,电子证据平台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之前,就率先采用了哈希值反向验证、时间戳等技术,不仅如此,还接入了专业、可信的第三方存证平台,解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核验问题。据杭州互联网电子证据平台建设方杭州安存网络科技的负责人介绍,其实杭州互联网电子证据平台采用的就是区块链哈希验证技术,只存哈希,不存原文。只是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慎重不重点宣传而已。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电子存证、取证平台的合法性也以予承认。“司法解释第九条关于如何保障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规定,与安存发明的存证流程几乎如出一辙”。安存负责人自豪地说。
麻策介绍说,平台接入方可以将当事人交易中形成的电子数据摘要存入证据平台并获得存证编号,涉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法院诉讼平台输入存证编号,由存证平台将数据推送至证据平台,核验无误后导入诉讼平台。这种存证方式,实际上颠覆了传统司法诉讼中的举证形式,即方便当事人举证,更让司法适应了全线上链路的审判模式,意义重大。
对电子证据平台,鲍乐东也给出了很高的评价,“电子证据平台的上线对于规范和完善电子数据的接入、传输、交换流程,是非常有必要的;电子证据平台对接了可信任的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并且有身份认证、数据保全、云端存储等网络技术的支持。在部分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原文时,平台可以用来辅助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电子证据平台这一创新模式有效解决了电子证据存储难的天生缺陷,为法院依法审核电子证据提供了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