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和所荣获“2018年度中国全过程工程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10强”称号

2020-06-19 23:01:57 sunmedia 1171


2019年5月20日,由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名企排行网主办的“2019中国全过程工程咨询高峰论坛”在北京西国贸大酒店举行,六和温州所李雪品律师、郑德荣律师应邀参加了此次论坛。

“2019中国全过程工程咨询高峰论坛”系由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名企排行网主办的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高峰论坛,已连续举办了13届,成为中国工程建设特别是招投标领域的风向标。本次论坛邀请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会长袁炳玉、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永贵、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总裁朱建元等建设工程领域的知名人士。会议议题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转型升级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探讨、FIDIC理念在我国全过程工程咨询中实践探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法律问题的探讨、工程监理公司转型升级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探讨等。

本次论坛上,六和所因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中的优良表现,特别是在PPP、EPC及重大工程诉讼领域业绩突出,被评为“2018年度中国全过程工程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10强”。

六和温州所李雪品律师作为嘉宾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法律问题的探讨”一环节参与研讨相关法律及行业发展问题(发言整理稿附后),并获得“2018年度中国德才双馨工程律师”称号。

“2019中国全过程工程咨询高峰论坛”

李雪品律师发言内容

各位尊敬的来宾:

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分享我对工程全过程咨询的理解,同时站在律师角度对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主持人袁华之律师前面介绍时说,雪品律师年轻但对全过程咨询有深入的研究,谢谢袁律师的褒扬,但说实话,对于工程全过程咨询的法律问题,我还真的没有系统地研究过,本来准备与大家分享的课件,也是侧重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全过程法律服务”。今天,听前面嘉宾的发言并结合今天的主题,在短短的十分钟时间,我想简要谈谈自己对工程全过程咨询的认知。

首先,作为咨询行业,无论是工程类还是法律类的,首先要解决的是客户及其诉求问题。那么,工程全过程咨询的服务对象到底是谁?毋庸置疑,工程建设单位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业主是主要服务对象,为什么说是主要而不是就限定为建设单位呢,我个人理解与业界有些不一致。有一种模式或可能性,就是PPP(+EPC)、EPC+F等模式下,总承包商承担了项目包括投资、建设甚至运营在内的主要风险,故对于项目的投资效益、资金回收承担一定的管理义务,则其对广义上的“全过程咨询”服务产生了诉求。所以,从深度的可研、项目管理入手的全过程咨询,委托方可能是投资人,从设计入手的全过程咨询,委托方可能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不能一概而论。

关于服务诉求,工程全过程咨询主要解决服务对象的某项或全面的工程咨询诉求,目前来说市场上转型主体主要为设计、造价或监理单位。需方对于全过程咨询的诉求及付费能力是推动这个行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本来,作为业主可以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投融资咨询及BIM技术咨询分开委托不同的机构,类似于我们传统的平行分包模式,那么现在国家政策层面为什么要推进全过程咨询,将所有的咨询服务打包给一个人,或打包给若干个人,其宗旨只有一个,那就是将“全生命周期”的理念贯穿工程始终,最终达到减少工程风险、提高工程效益的目的。那么,将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对于委托方来说是需要勇气和智慧的,这里可能存在专业技术风险和市场道德风险。所以,我个人认为EPC、PPP及细分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才有可能需要提供全过程咨询。

其次,从工程全过程咨询过程中的文本规范性角度给大家介绍一下国内现状。2018年3月23日,住建部发布《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同时发了一个《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范本征求意见稿,而如今,指导意见已经正式出台,但合同范本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我个人感觉该协议书略显粗糙,大量借鉴了监理合同中的内容,而与目前全过程向前、向后延伸的现状不符。所以,我个人理解,对于合同范本之类的东西,在中国国内工程全过程咨询行业处于初探期,还是要以柔性政策为原则,不应过度强调合同范本的统一适用,而且,在各项专业咨询可排列组合的前提下,似乎也没有办法归一。但为了规范市场,我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文件,如2018年2月,湘建设(2018)17号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试行文本的通知》推出了招标文件试行文本、合同文件试行文本、服务试行清单。在此之前,上海、深圳也推出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示范文本》。2019年5月14日,浙江省全过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制定发布了《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服务能力评价办法(试行)》,采用总分100分标准,给服务企业打分。之所以说难以在全国层面对合同文本进行规制,还有第二个问题就是计费标准及如何计费问题。在一个相对闭合的咨询范围的前提下,才可能考虑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目前,征求意见稿是用附件A来限定工程范围,但放在“全生命周期”角度考虑咨询范围,目前还是难以限定。所以,若确需一个范本,建议以FIDI(白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书范本》为基础,区分单一及联合体模式进行文本制定。

最后,讲一讲工程全过程咨询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第一,全过程咨询是否必需招投标?依据发改委16号令,符合建设工程合同范围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达到必须招投标标准的,则应当进行招投标。其他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的,如投资咨询、项目管理咨询、BIM咨询则视服务对象的性质而定,政府方的,适用政府采购法标准,民资的没有约束。大家都知道,招投标流程对于市场选择有公开、公平的一面,但也可能存在低价竞争的风险,想用低价来购买一个转型升级的咨询服务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若全过程咨询用工作内容及服务价款的叠加而大量进入招投标领域,是否对推动全过程咨询行业发展不利?这是个问题,但对策可以慢慢想,如可以“1+N+X”的模式,这个1就是我们所谓的核心咨询业务,可以是设计、监理,N是非核心且不属于需要进入招标流程的项目,如BIM、造价、投资,X我们可以称之为增资服务,如法律、融资等服务。这样的话,可以有效规避招投标的限制。第二,根据不同的咨询模式,讲一讲总、分包、联合体模式中的法律问题。全过程咨询服务可以以总分包模式开展,也可各专业咨询机构以联合体的模式开展。总分包模式下,哪些内容可对外分包,会影响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分则的合同类型来分类,建设工程类合同,如勘察、设计的分包,总包单位要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属于委托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咨询方采用联合体模式,则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再以联合体内部协议的方式约定具体分工和责任。

由于时间有限,最后一句,工程全过程咨询从技术服务到平台融合到资源整合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这个过程,有在座的各位参与很重要,有法律人参与,会更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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