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6 10:28:02 sunmedia 1798
市场化运行的污水处理类项目,除了委托运营模式(OM)以外,项目合同中通常都会约定一个基本水量,作为污水处理服务费最低的结算和支付标准。基本水量的约定已经成为污水处理行业的一个惯例。该类条款在文字上易见“保本”,难显“微利”,容易被理解为显失公平。在项目执行阶段如触发该条款,虽说合同已经签署,但合同甲方往往从情感上不好接受,进而影响条款的执行。从公司项目经验来看,该类问题已经较为普遍,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双方合作。为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将对这一行业惯例的来源及相关应用场景进行介绍,并对该惯例在市场化污水处理项目合同中如何更为公平的体现提出具体建议。
一、“照付不议”的概念和全面内容
1、“照付不议”的概念
“基本水量”其实是“照付不议”条款在污水处理相关行业项目中的体现。“照付不议”最早由壳牌石油公司在能源销售中运用。所谓照付不议 (take or pay),就是买卖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一个最低购买数量(即保底量),买方需求即使达不到该数量,也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该数量对应的金额。买方的无条件支付和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是照付不议合同的核心。
2、“照付不议”的全面内容
“照付不议”仅从形式上看买卖双方义务好像具有不对等性。但如果审视“照付不议”条款的全面内容,会发现其内容在实质上具有较大的合理性。
首先,买方相对固定。照付不议适用的领域基本属于基础设施类项目;项目合同执行年限通常很长(大于十年);产品通常由专用管网或者线路输送;项目在开发、生产、运输、储藏等各环节都需要高额投资。可以说,项目的建设就是为了满足特定买方的需要。
其次,卖方“照供不误”与买方“照付不议”对等。与“照付不议”相对应,卖方也需承担“照供不误”的义务,不间断的向买方供应达到保底量的产品,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可见,买卖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对等的。
再次,卖方允许买方对其“短提量”予以无偿“补提”。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方按照保底量支付产品价款后,如果不要求卖方运输到位,就可能存在本年度提取的产品量低于已付款产品量的情形,这样买方出现了短提量。通常卖方在买方支付保底量价款后,允许买方在后续合同年度中对该短提量予以无偿补提。考虑到补提发生时间、数量的不确定性,和卖方供给的弹性和有限性,双方通常会对实际补提的数量和期限另行约定。
最后,该模式利于项目融资。该类项目合同执行期通常较长,风险相对较大。从项目融资的角度讲,金融机构通常将稳定的现金流作为项目评估的重要指标。不设置照付不议量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的融资决策,进而影响项目实施。
因此,“照付不议”条款被用来平衡买卖双方的商业风险,保障卖方投资的按期收回并获取一定的利润,并利于项目融资。目前,除了世界大宗能源(天然气、石油等)及其他原料销售领域外,“照付不议”条款在供电、供水、污水等领域也有不同程度的使用。
二、“照付不议”在污水处理行业的具体应用
1、“基本水量”在市场化污水处理项目的适用性
污水处理项目普遍具有前期投资额大、项目合同执行期长、投资回收期长、用户相对固定、借助管道输送等特点。此外,在我国,政府方通常对新建污水处理项目的规模、建设网络和时序具有决定权。城镇人口扩张型规划和“基建先行”的理念,与城镇普遍人口外流(少数发达地区除外)形成了一定的矛盾。而且现有运行中的污水处理厂的关停并没有那么容易。因此,新建成的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能力普遍有较大闲置。需求风险主要来自政府方。因此,为合理分配需求风险,设置基本水量,保障投资方的合理利益就非常重要。
2、“基本水量”在项目合同中的体现
笔者对一些污水处理项目进行了调研,发现基本水量在合同条款中更多地体现为“照付不议”。由于未来污水量的不确定性,基本水量的设置与实际来水量常有出入,经常成为合同执行焦点。可以预见该条款的执行难度很大。为使该类条款能更加全面、公平,更好地保护双方利益,笔者对“照付不议”条款争议判例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对“基本水量”在合同条款中的表述提出如下初步建议:
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需有具体的购销相关内容,要体现出双方对于 “照付不议”模式的适用和如何履行该模式的具体权利义务达成合意。比如对于基本水量的设置、结算期、低于基本水量需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价款支付时点等问题应做出明确约定,而且表述要简洁明了,易于各方理解。
其次,对于基本水量的设置,应该从融资性、社会资本回报率、用户统计等方面综合考虑,最终确定的基本水量应可以使社会资本在运营期内收回投资。目前行业内基本水量设置多数为设计规模的60%—90%之间,具体项目可结合上述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再次,污水处理项目由于没有来水无法处理,无法实现“照供不误”。为体现与“照付不议”对等,应该参照“卖方允许买方对短提量进行无偿补提”。即社会资本对于前面年份出现的合同甲方已经付款但并未实际处理的污水量缺口(类似“短提量”),允许后续年份在超过基本水量的部分进行全额核减(性质类似“补提”),视作社会资本预收了一部分处理费。同时允许甲方核减的时间扩大到合同期以内,而且核算周期可按年、按季或按月。例如某项目前一年的基本水量为设计规模的70%,实际处理规模为40%,但甲方已经依约支付了处理规模70%的费用。如果第二年的实际处理规模为90%,则甲方只需支付70%规模的处理费,剩余的10%多支付的处理费可以在后续年份在超过基本水量的部分中予以核减。
最后,从项目融资角度考虑,基本水量的设置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响应贷款机构的诉求。从各方对等的角度考虑,基本水量条款应当有所限制。从投资收回和现金流平衡的角度,基本水量的期限应该与贷款期大致匹配,不应超出贷款期过长。
来源:大岳咨询 作者: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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