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4 11:20:22 sunmedia 1443
你好,法岸环境律师。我们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家污水处理厂,建设方经营一段时间后,将工厂交由另一家企业运营。请问,此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应该挂在建设方还是运营方,是否有关于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日
解答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规模已蔚为大观,市场在人民生活中占得比重、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现象、新问题逐渐增多。在立法层面,我国正在积极地对这些新现象、新问题做着回应,比如,2021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修改公司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在生态环境领域,也出现了本行业的独有特点,例如,污水处理厂建设方和运营方现象,排污许可证是挂在建设方还是运营方,进而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应由建设方还是运营方承担的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哪些方面的内容。《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从中可知,排污许可证是与排污单位紧密挂钩的,要在排污许可证中体现出排污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而且要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当中的内容相联系。
其次,我们应该分析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方与运营方的关系。在现实的实践操作当中,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方与运营方常常不一致,建设方取得相应的污水处理资质以后,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把污水处理厂委托给运营方经营。通常,为了方便,其所使用的排污许可证仍是建设方的名义。
再次,对于排污许可证,要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情况进行处理。这里,双方签订的协议就要派上用场,如果是部分委托运营,排污许可证建议以建设方的名义进行;如果是全部委托运营,并且受托方运营的时间超过30日以上,排污许可证建议进行变更申请。理由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当然,受托方运营的时间超过30日的期限,是一个理论值,因为第十四条第三款的如此规定,目的是及时督促相关主体履行变更的手续。目前,如果不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未有对应的罚则。
最后,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排污许可证挂在建设方还是运营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相关的规定,但不是“硬性”规定。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2日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 作者:马倍战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