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4 11:54:39 sunmedia 2447
从中国政府采购网获悉,江苏省徐州市区奎河污水处理厂及金山大沟、姚庄大沟片区雨污分流工程项目启动资格预审。
本项目主要投资内容为新建奎河污水处理厂及金山大沟、姚庄大沟片区雨污分流工程,计划合作期30年,其中建设期2年,总投资概算196548.70万元。其中新建奎河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约52.23km2,为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20万m3/d,投资概算为139053.59万元;雨污分流工程包含2个排水片区的新建雨水工程、新建污水工程、合流管涵改雨水管工程、合流管涵改污水管工程、老小区雨污分流工程、初雨控制工程和奎河截污管修复、新建工程,投资概算为57495.11万元。
项目采用BOT的运作模式,合作期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详情如下:
徐州市水务局徐州市区奎河污水处理厂及金山大沟、姚庄大沟片区雨污分流工程项目资格预审公告JSZC-G2020-306
徐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徐州市水务局(项目实施机构)实施的徐州市区奎河污水处理厂及金山大沟、姚庄大沟片区雨污分流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经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并被江苏省财政厅批准列入江苏省PPP省级试点项目。现为该项目采购一名社会资本,邀请有意向的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申请人”)报名并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一、项目需求
1.项目名称:徐州市区奎河污水处理厂及金山大沟、姚庄大沟片区雨污分流工程PPP项目。
2.项目类型:新建。
3.项目所属行业:市政工程 - 污水处理。
4.项目地点:江苏省徐州市境内。
5.项目规模:
本项目主要投资内容为新建奎河污水处理厂及金山大沟、姚庄大沟片区雨污分流工程,计划合作期30年,其中建设期2年,总投资概算196548.70万元。其中新建奎河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约52.23km2,为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20万m3/d,投资概算为139053.59万元;雨污分流工程包含2个排水片区的新建雨水工程、新建污水工程、合流管涵改雨水管工程、合流管涵改污水管工程、老小区雨污分流工程、初雨控制工程和奎河截污管修复、新建工程,投资概算为57495.11万元。具体项目投资概算表如下:
建设要求:建设质量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等,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安全生产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等。环境保护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等。实际合作期内国家、江苏省、徐州市的相关法规规范调整的,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6.项目区位
6.1新建奎河污水处理厂
新建奎河污水处理厂主要建设在徐州市泉山区姚庄,长安路西侧,徐州工程学院南侧,污水厂占地约14.4hm2,目前厂区总平面均已布满,仅余东南角预留用地,面积约1.6hm2。所以本次新建地下式污水厂设于现状厂区内,无新增用地计划。
6.2雨污分流工程
新建奎河污水处理厂服务面积为52.23km2,共包含17个排水片区,汇水区总面积约47.31km2(扣除云龙湖片区面积)。其中本项目雨污分流工程包含2个排水片区,分别为金山大沟片区、姚庄大沟片区。
7.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8.采购预算:196548.70万元。
9.采购需求:拟采购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改组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
9.1运作方式:项目采用BOT的运作模式。由徐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徐州市新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徐州常清水务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立项核准主体,进行前期项目运作,目前徐州常清水务有限公司已委托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工作,且开展了极少部分子项目的建设施工。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社会资本方,并由徐州市新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和中标社会资本方共同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双方按照国资委等部门要求在确定评估基准日且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并经相关部门书面同意后,共同改组PPP项目公司(徐州常清水务有限公司)。
9.2股权比例:在项目公司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占股20%,社会资本方占股80%,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政府方出资代表不参与分红。
9.3项目资本金和融资要求:项目资本金暂定设置为项目总投资的25%并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约为49137.18万元,最终实际的项目资本金金额应按实际项目总投资金额确定,并满足最新的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及融资要求。剩余投资以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以项目未来收益作为质押进行融资,可通过银行贷款、其它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完成。若融资不足,则社会资本方需及时承担全额融资补足的义务。在PPP项目合同正式签署60日内且政府方完成与政府方有关的融资前置手续后,项目公司需完成融资合同或贷款合同的签署,除政府方同意进行延长融资期限外,融资完成期限逾期后,每逾期一日从建设履约独立保函或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除项目公司融资款项总额的0.05%。
9.4合作范围:由徐州市水务局与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徐州市人民政府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公司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获得合理回报。由徐州市水务局牵头,徐州市财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组成绩效评价小组代表市政府对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进行绩效评价。合作期满时,项目公司将所涉及的项目设施等全部资产完好无偿移交给徐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具体项目范围包括,奎河污水处理厂及金山大沟、姚庄大沟片区雨污分流工程相关设计文件中全部内容的投资、建设以及污水处理厂和相关管网的运营维护、设备的更新重置、产生污泥的脱水外运、其它与项目有关的或实施机构要求项目公司承担的工作等。
9.5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固定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即保持合作期30年固定不变,当建设期发生延长时,运营期相应缩短。
9.6回报机制:本项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经政府方绩效评价后支付项目公司。
9.7在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需执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2010版》、《徐州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细则》、《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2012)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并满足本项目绩效评价要求,且污泥处置满足届时相关单位的要求。
9.8处理工艺:污水处理采用“预处理+AAO生反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加氯接触消毒”工艺;污泥处理采用“重力浓缩+离心脱水”工艺,含水率不超过 80%;臭气处理采用生物法除臭工艺。
9.9基本服务标准及要求
A污水处理标准
根据《新建奎河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初步设计》,本项目设计进水水质标准如下:
新建奎河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奎河,为保护奎河水质,本工程出水执行“准Ⅳ类”标准(BOD5、COD、NH3-N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TP 执行Ⅴ类,TN≤10,SS≤10)。项目设计出水水质标准如下:
B污泥处理标准
污泥处理以减量化为主,同时需确保厂内污泥不落地,污泥经浓缩脱水处理后(污泥含水率<80%)短存在污泥料仓内,由车辆定期外运集中处置。
C臭气处理标准
本工程位于GB3095二类区,根据工艺要求,须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中的严者。
D中水回用标准
根据规划要求,再生水回用规模为5万m3/d。再生水水质需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 T18920-2002),下一步由政府方选择确定中水回用体系的投资和运营单位。
10.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项目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项目公司股东会由各投资方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和公司章程行使。但是基于本项目采用PPP合作模式的特殊性,政府方股东对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具有一票否决权。
一票否决权范围包括停业、歇业计划等会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经营活动;会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经营活动等。
项目公司董事会设7人,其中政府方委派1人,社会资本方委派5人,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职工董事1人(根据公司类型确定是否有职工董事而定)。董事长由社会资本方委派的董事担任,为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项目公司监事会设3人,股东双方各委派1人,职工代表选举产生1名。监事会主席由政府方推荐。
项目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1人,社会资本方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管若干名(其中1名副总经理和财务副总监由政府方委派,政府方委派的财务副总监有权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同时,项目公司应依据公司章程和项目运营需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公司运营体系。
11.履约保障要求
11.1本项目的履约保障体系主要由投标保证金、建设履约独立保函、运营维护独立保函、移交维修独立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和保险方案两部分构成。
11.2保函体系
本项目中的保函体系主要由投标保证金、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组成。
11.3保险
项目公司应当以项目公司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并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徐州市水务局提供保险凭证;项目公司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在项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投保或续保维持PPP项目合同的必要保险时,徐州市水务局或其指定机构可以自行购买,并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或要求项目公司向政府支付先行垫付的保险费用。本项目涉及的相关必要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
12.项目移交要求
合作期结束或者合同提前终止,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资产在资产移交日移交给徐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资产移交范围及标准如下:
资产的移交范围包括项目设施及其全部权利和权益,项目公司取得的相关土地权利,各类技术图纸、规程、规范、资料、生产运行的有关图纸资料等;
在资产移交范围内的资产不应附带任何其他债务、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
项目公司应在资产移交前对资产进行大修,政府应在接受资产前对项目资产进行检验,以保证资产移交后整体项目的可持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