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2 14:39:53 sunmedia 1706
2020年3月3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号燃煤锅炉正在运行,结合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常政通【2018】2号)规定,我市的禁燃区范围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在案件移送过程中,2020年3月4日,辛庄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燃煤锅炉正在使用。
经查,该公司违规燃用高污染燃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过程中需要用到燃料的,燃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高污染燃料禁止使用。根据相关法条,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来源:常熟263